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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质对企业业绩有哪些要求?

德志集团 | 发布时间:2020-11-09 10:09:20 10655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情形,做出了企业业绩的规定。江西德志觉得可以看看以下: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2.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
          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3.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对企业业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考核企业业绩的情形
     (1)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企业的业绩;
     (2)申请乙级升甲级资质的,企业业绩应为其取得相应乙级资质后所完成的中型项目的业绩,其数量以甲级资质标准中中型项目考核指标为准;
     (3)除综合资质外,只设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该资质时不考核企业业绩;
     (4)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5)申请专项资质的,企业业绩应是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行业配套工程中符合专项工程设计规模标准,但未独立签定专项工程设计合同的业绩,不作为申请专项资质时的有效专项工程设计业绩。
        2.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
     (2)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3.平台企业业绩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2018年1月1日后,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的,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申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提示要求,填报企业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
        4.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要求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02.关于企业业绩证明材料的一些细节。
         1.工程设计合同
      (1)不需要提供全部的设计合同,只需要合同的主要页;
      (2)合同的主要页应体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规模指标;
      (3)合同主要页中体现的设计时间应符合资质申报材料的时间逻辑。
        2.建成投产证明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是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业绩。建成投产的证明材料包括两类:
      (1)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
      (2)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两类证明文件提供其中一类即可。无论哪一类,证明文件应体现以下内容:
     (1)体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的“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工程规模指标;
     (2)时间应符合资质申报材料的时间逻辑;
     (3)若是固定格式的证明文件,须按要求填好各项内容,不得空项、漏项。
       第一类证明文件,明确是由建设单位(业主)出具。
       第二类证明文件,一般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对竣工验收进行了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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